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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式婚礼习俗所代表的意义(中式婚礼体现的寓意)

中式婚礼习俗的意义 合卺酒寓永不分离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传统中式婚礼习俗所代表的意义的一些知识点,和中国嫁娶礼仪的影响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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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式婚礼习俗所代表的意义从婚嫁上看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有如何变化传统中式婚礼习俗所代表的意义

婚礼,在中国原为“昏礼”,属于汉族传统文化精粹之一,是华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古人认为黄昏是吉时,所以会在黄昏行娶妻之礼;基于此原因,夫传统中式婚服(明制)妻结合的礼仪称为“昏礼”。昏礼在五礼之中属嘉礼,是继男子的冠礼或女子的笄礼之后的人生第二个里程碑。中国的婚礼可分为三个阶段﹕礼,即「订婚」正婚礼,即「结婚」或「成婚」的礼仪,就是夫妻结合的意思婚後礼,是「成妻」、「成妇」或「成婿」之礼,这表示了男女结婚後的扮演的角色在中国传统的结婚习俗里,婚前礼和正婚礼是主要程序,这些程序都是源自周公的六礼。中国传统婚礼,有着上千年的历史以及独具风格的传统喜文化特征,亚洲婚礼文化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时代变迁尽管有些礼仪已经逐渐淡出,但保留下来的精髓依然独具魅力。中式传统婚礼源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积累,中国人喜爱红,认为红是吉祥的象征。吉祥。祝福。孝敬成为婚礼上和主旨,几乎婚礼中的每一项礼仪都渗透着中国人的哲学思想。传统中式婚礼习俗 1、三书:按照中国传统的礼法,指的是礼聘过程中来往的文书,分别是“聘书”——订亲之书,在订婚时交换:“礼书”—礼物清单,当中祥列礼物种类及数量,过大礼时交换:“迎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接新娘过门时用。 2、六礼:是指由求亲到媒到迎娶,完婚的手续。分别为“纳采”——俗称说媒,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俗称合八字,托媒人请问女方出生年月日和姓名,准备合婚的仪式“纳吉”——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婚事初步议定“纳征”——又称过大礼,男方选定吉日到女方家举行订婚大礼:“请期”——择吉日完婚,旧时选择吉日一般多为双月双日,不喜选三,六,十一月,三有散音,不选六是因为不想新人只有半世姻缘,十一月隐含不尽之意。“亲迎”——婚礼当天,男方带迎书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3、安床:在婚礼前数天,选一良辰吉日,在新床上将被褥,床单铺好,再铺上龙凤被,被上撒各式喜果,如花生,红枣,桂圆,莲子等。意喻新人早生贵子。抬床的人。铺床的人以及撒喜果的人都是精挑细选出来的“好命人”——父母健在,兄弟姐妹齐全,婚姻和睦。儿女成双,自然是希望这样的人能给新人带来好运。 4、闹洞房:早时规定,新郎的同辈兄弟可以闹新房,老人们认为“新人不闹不发,越闹越发,”并能为新人驱邪避讯,婚后如意吉祥。 5、嫁妆:女方家里的陪送,是女方家庭地位和财富和象征。嫁妆最迟在婚礼前一天送至夫家。嫁妆险了衣服饰品之外,主要是一些象征好兆头的东西,如剪刀,寓意蝴蝶双飞:痰盂,又称子孙桶:花瓶,寓意花开富贵:鞋,寓意白头偕老:尺,寓意良田万顷等等。当然各地的风俗语和讲究都不一样。 6、上头:男女双方都要旱灾行的婚前仪式。也是择定良辰吉日,男女在各自的家中由梳头婆梳头,一面梳,一面要大声说:一梳梳到尾,二梳梳到白发齐眉,三梳梳到儿孙满地,四梳梳到四条银笋尽标齐。 7、撑红伞:迎亲的当天,由新娘的姐妹或伴娘搀扶中娘家门,站在露天的地方,姐妹或伴娘在新娘头顶撑开一把红伞,意为“开枝散叶”,并向天空及伞顶撒米。传统中式婚礼流程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的婚嫁习俗。如今已有些被人淡忘或忽略,但其最传统的婚礼流程依然呈现在美满幸福的吉祥状态,无论在中国举办何种形式的婚礼,中式婚礼流程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们。基本流程:亮轿:花轿停在新郎家门口。向四邻昭示。发轿:新郎来到新娘家,迎娶新娘上轿。起轿:轿夫起轿,两面开道锣鼓喧天,前往新郎家。中途颠轿:意在挡煞。娘下轿:地铺红毡,新娘鞋不能沾地。三箭定乾坤:射天,祈求上天的祝福:射地,代表天长地久:射向远方,祝愿末来和生活美满幸福。过火盆:象征日子红红火火。跨马鞍:马鞍上放苹果,寓意平平安安。拜堂: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掀盖头:用秤杆挑下新娘的盖头。喝交杯酒:象征一对新人自此合二为一。敬茶改口:怍称对方父母为“爸妈”。进入洞房:上枣和栗子,寓意“早立子”传统中式婚礼用品我国传统的婚礼仪式,是喜悦的寓典礼,所以称为庆典。结婚典礼全部使用体现吉祥的婚礼物品来装饰。如张贴大红喜字,给新娘遮上红盖头,穿上大红袄,新郎胸前佩上大红绸等等。这些红钯的吉祥物品不但给婚礼带来喜庆的气氛,同时也暗示着新婚夫妇婚后的日子会越过越红火。汉民族传统婚礼《礼记;昏义》中的“昏”,原文作“昬”,得名于先民的亲迎礼于黄昏时进行,此时,日月渐替,含有“阳往阴来”之意,讲究天人合一的华夏先民选择了这么一个微妙的时刻,巧妙地诠释了婚义,同时也给这个仪式带上了神圣虔敬的情愫。后来,当“昏”字加上了“女”字偏旁写作“婚礼”的时候,亲迎便不再限于静谧的黄昏了,当然这一仪式的神圣意识也逐渐淡去。昏礼属于嘉礼之一,嘉礼以亲万民。周制昏礼是后世婚礼的范本,后世的婚礼在各种异族文化的交流中有所发展,也融合了不少新的习俗,不过从纳采至亲迎、合卺而入洞房,即使内涵风韵数易其容,但基本仪制的结构没有明显变化。相传中国最早的婚姻关系和婚礼仪式从伏羲氏制嫁娶、女娲立媒约开始。《通鉴外纪》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从此,俪皮(成双的鹿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得“必告父母”;到了夏商,又出现了“亲迎于庭”“亲迎于堂”的仪节。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六礼婚制作从此为华夏传统婚礼的模板,流传至今。传统中式婚礼习俗所代表的意义2一、传统中国婚礼有何象征的意义中国古人认为黄昏是吉时,所以会在黄昏行娶妻之礼,因此夫妻结合的礼仪称为“昏礼”,后来演化为婚礼。中国人喜爱红,认为红是吉祥的象征。所以传统婚礼习俗总以大红色烘托着喜庆、热烈的气氛。吉祥、祝福、孝敬成为婚礼上的主旨,几乎婚礼中的每一项礼仪都渗透着中国人的哲学思想。相传中国最早的婚姻关系和婚礼仪式从伏羲氏制嫁娶、女娲立媒约开始。《通鉴外纪》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从此,俪皮就成了经典的'婚礼聘礼之一。之后,除了“俪皮之礼”之外,还得“必告父母”;到了夏商,又出现了“亲迎于庭”“亲迎于堂”的仪节。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六礼婚制作从此为华夏传统婚礼的模板。二、四大中式婚礼必要习俗一、送礼一般宾客都要用红纸或专门印有双喜字的红包,装上适当的贺礼金,作为对新人的一份小小的贺礼。礼金最好取双数,含六为禄,八为发,百为白头偕老的意思,以示对新人的祝福,至于礼金数额就由宾客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以及和新人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定了。二、入席参加婚礼要按照主人或主持人的引导就座,如果没有人引导,可以和熟悉的亲友坐在一起,但应注意不要主动坐到“新人桌”或“父母桌”。席间取菜、吃食要讲究礼貌。三、敬酒新郎、新娘到各席敬酒致谢时,大家起立举杯,和新人先轻轻碰杯,再道“恭喜”。不要把新郎、新娘灌醉,要把新人在每桌敬酒的时间控制在3分钟内,以让他们圆满结束宴会,早入洞房。四、闹洞房新婚之夜,亲戚朋友围坐房中,对新娘百般戏谑,称之为闹房、戏新娘。闹的方式因各地而有所不同,总的概括起来有文闹和武闹。闹洞房时,平辈的、晚辈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纷纷拥入新房,喜笑逗乐,尤其是新郎的朋友,他们极尽所能,想出种种方式,让新娘当众表演,以逗乐取笑。但客人应注意不可闹得太过,要注意文明,尽量避免粗野的闹洞房方式,或者口出秽言,对新娘动手动脚,以免伤了和气。三、中式婚礼摆盘都摆什么东西 1、水果——平安顺遂结婚摆盘必须有水果,如苹果、桔子、香蕉、桂圆等,切忌不要放梨,因为梨的谐音是“离”,有分离的意思,因此结婚忌讳用梨作为摆盘水果。红彤彤的苹果有平平安安的美好寓意,代表新人婚后生活顺顺利利,平安顺遂。 2、花生红枣桂圆——早生贵子结婚摆盘中也有花生和红枣,一颗颗红红的枣子,饱满的花生和桂圆,代表婚后日子红红火火。在中国人眼中,年轻人结婚就意味着生育下一代,因此长辈希望新人早日成婚,尽早抱上孙子或孙女。其实,这也寄托了他们对下一代的期盼与祝福。 3、喜糖——喜庆热闹喜糖是结婚摆盘不可或缺的物品,婚礼当日,收到最多的就是喜糖,吃在嘴里,甜甜的,好像恋爱时的味道。看着在场的每一位宾客脸上洋溢着喜悦的表情,作为婚礼的主人翁,心里一定也是美滋滋的! 4、饼干瓜子——美满幸福在生日宴会、婚宴、春节摆盘都会见到饼干和瓜子,亲友见面,格外亲切,都会聚在一起聊天说家常,顺便嗑着瓜子,吃着饼干,是一件特别享受的事情。大家难得有时间相聚,好好的聊上几个小时,说出对新人的结婚祝福,愿他们美满幸福。

从婚嫁上看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有如何变化传统中式婚礼的习俗20忌

从婚嫁上看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

从婚嫁上看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

一、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注释:涉及书目:《公羊传》《诗经》《邶风·谷风》、《卫风·氓》《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诗·邶风·新台》《女诫》《后汉书·列女传》《孔雀东南飞》《三国志》《新唐书·公主传》《旧唐书·列女传》《唐律疏议》《宋史》《元史》《后汉书》《宋史》《大元通制条格·户令》《大明律》

OK,关于传统中式婚礼习俗所代表的意义和中国嫁娶礼仪的影响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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